2026年5月19日 星期二

立平安紙留意四大關鍵步驟

 近年發生不少爭產案,令長者對在世時立下「平安紙」(遺囑)的抗拒度降低,訂立一份有效的平安紙應遵循以下關鍵步驟。第一,遺囑應由熟悉遺產法的專業律師代為撰寫,以確保內容符合法律要求,避免網上模板或自行書寫,因容易遺漏重要的條款(如剩餘遺產條款、尚存條款、見證人禁止受益規則),或措辭含糊引發漫長訴訟。第二,簽署時必須嚴格執行兩名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不能是受益人或其配偶)當面簽署的程序。第三,遺囑正本應存放在安全且可被找到的地方,例如律師樓或銀行保管箱,並告知遺囑執行人存放位置。第四,在結婚、離婚、生育子女、資產重大變動或受益人狀况改變時,應重新訂立新遺囑並明確撤銷舊遺囑,而非原件修改。

 明報記者 龍彩霞

平安紙必須滿足一定形式與簽署方面的程序要求。根據《遺囑條例》,遺囑必須以書面訂立,口頭聲明無效,但可以使用任何語言書寫。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本人簽署,或者由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按其指示代為簽署。簽署方式除了傳統簽名外,指紋、簽名縮寫、印章、任何標記(例如一個交叉)或名字均被法律接受,但為避免日後爭議,使用完整簽名最為穩妥。立遺囑人必須有意欲以其簽署行為使該遺囑生效,通常可在遺囑開首加入「本人(姓名)以此作為本人最後之遺囑」等語句來證明此意圖。

 最容易被忽略且可能導致遺囑無效的環節是見證要求:必須有兩名或以上的見證人同時在場,目睹立遺囑人簽署遺囑,或者目睹立遺囑人承認其已有的簽名(若預先簽名)。每名見證人必須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遺囑或承認其簽名,但見證人之間不強制要求互相看見彼此簽署。同時,見證人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是遺囑的任何受益人,包括獲贈遺產、被委任為受託人或監護人等。如果違反此規定,該見證人或其配偶本應獲得的饋贈將會失效。

 見證人與其配偶不能是受益人

除了形式要求,立遺囑人本身必須具備足夠的「行為能力」。基本年齡要求為滿18歲,但若已婚人士(即使未滿18歲),以及實際服役於海、陸、空軍的軍人及海員,即使未成年也能訂立有效遺囑。而更重要的是心智能力,法律上稱為「健全的精神、記憶和理解能力」。立遺囑人必須精神健全,清楚知道自己正在訂立遺囑並理解其法律後果,知道自己擁有的資產範圍和性質,也知道誰是自己「應該考慮」給予遺產的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患失智症等 宜獲醫生證心智清晰

在大多數情况下,法庭會假定立遺囑人具有足夠的心智能力,毋須額外證據。但若立遺囑人患有腦退化症(失智症)、精神病,或因重病服藥而處於極度虛弱狀態,則強烈建議在簽署前由醫生出具書面證明,確認其當時心智清晰,具備訂立遺囑的能力。否則,遺囑簽署後極可能因精神能力不足而被挑戰其法律效力。

 Withers(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及葉謝鄧律師行的網頁都有提醒立「平安紙」及「遺囑」的人士留意事項。包括:平安紙需要清晰、無矛盾,並對特定情况作出妥善安排。立遺囑人應明確列出想要分配的特定財產,例如「將某物業的50%業權贈予女兒」,並且必須包含「剩餘遺產」條款,用來處理遺囑中未列明的其他所有資產。若欠缺此條款,未提及的資產可能產生無遺囑繼承的後果,違反立遺囑人的本意。

 想某人單獨繼承特定財物 須寫明

關於配偶權益,若希望配偶單獨繼承特定財物(如首飾、名表),必須在遺囑中明確寫明,否則該財物會流入「剩餘遺產」,可能需與其他受益人分攤。對於未成年或殘障的受益人,需要特別注意相關安排。如果受益人在立遺囑人去世時未滿18歲,遺囑執行人將會以信託形式代為保管該筆遺產,直至該受益人年滿18歲(或到達遺囑內指定的更晚繼承年齡),方可正式繼承。

 遺囑執行人擁有酌情權,可以在子女正式繼承遺產前,適當地撥出部分遺產作為其日常生活開支及教育費用。此外,若立遺囑人擔心自己與配偶同時離世,可以在遺囑中為未成年子女指定一位個人作為其監護人,與尚存的父親或母親共同負責照顧該子女。但須注意的是,監護人並不會取代仍在世之父親或母親的法律權利。

 居籍決定動產分配適用法律

對於有殘障的受益人,則應考慮為其設立特別信託條款,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負責管理該受益人所繼承的遺產,確保其得到妥善的長期照顧。立遺囑人的居籍對遺產分配有重要影響。居籍與國籍或居住地不同,是指一個人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決定了規管動產分配的適用法律。動產包括現金、股票、珠寶等,其分配須根據立遺囑人去世時的居籍所在地法律處理。部分國家(不包括香港)會要求將一定比例的動產強制留給配偶或子女。

 至於不動產(如土地和房屋),其分配則始終根據該物業所在地的法律處理。因此,若立遺囑人擁有香港以外的物業,或者其居籍並非香港,則需要特別留意這些跨境法律問題,必要時應徵詢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