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發生不少爭產案,令長者對在世時立下「平安紙」(遺囑)的抗拒度降低,訂立一份有效的平安紙應遵循以下關鍵步驟。第一,遺囑應由熟悉遺產法的專業律師代為撰寫,以確保內容符合法律要求,避免網上模板或自行書寫,因容易遺漏重要的條款(如剩餘遺產條款、尚存條款、見證人禁止受益規則),或措辭含糊引發漫長訴訟。第二,簽署時必須嚴格執行兩名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不能是受益人或其配偶)當面簽署的程序。第三,遺囑正本應存放在安全且可被找到的地方,例如律師樓或銀行保管箱,並告知遺囑執行人存放位置。第四,在結婚、離婚、生育子女、資產重大變動或受益人狀况改變時,應重新訂立新遺囑並明確撤銷舊遺囑,而非原件修改。
平安紙必須滿足一定形式與簽署方面的程序要求。根據《遺囑條例》,遺囑必須以書面訂立,口頭聲明無效,但可以使用任何語言書寫。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本人簽署,或者由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按其指示代為簽署。簽署方式除了傳統簽名外,指紋、簽名縮寫、印章、任何標記(例如一個交叉)或名字均被法律接受,但為避免日後爭議,使用完整簽名最為穩妥。立遺囑人必須有意欲以其簽署行為使該遺囑生效,通常可在遺囑開首加入「本人(姓名)以此作為本人最後之遺囑」等語句來證明此意圖。
除了形式要求,立遺囑人本身必須具備足夠的「行為能力」。基本年齡要求為滿18歲,但若已婚人士(即使未滿18歲),以及實際服役於海、陸、空軍的軍人及海員,即使未成年也能訂立有效遺囑。而更重要的是心智能力,法律上稱為「健全的精神、記憶和理解能力」。立遺囑人必須精神健全,清楚知道自己正在訂立遺囑並理解其法律後果,知道自己擁有的資產範圍和性質,也知道誰是自己「應該考慮」給予遺產的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在大多數情况下,法庭會假定立遺囑人具有足夠的心智能力,毋須額外證據。但若立遺囑人患有腦退化症(失智症)、精神病,或因重病服藥而處於極度虛弱狀態,則強烈建議在簽署前由醫生出具書面證明,確認其當時心智清晰,具備訂立遺囑的能力。否則,遺囑簽署後極可能因精神能力不足而被挑戰其法律效力。
關於配偶權益,若希望配偶單獨繼承特定財物(如首飾、名表),必須在遺囑中明確寫明,否則該財物會流入「剩餘遺產」,可能需與其他受益人分攤。對於未成年或殘障的受益人,需要特別注意相關安排。如果受益人在立遺囑人去世時未滿18歲,遺囑執行人將會以信託形式代為保管該筆遺產,直至該受益人年滿18歲(或到達遺囑內指定的更晚繼承年齡),方可正式繼承。
對於有殘障的受益人,則應考慮為其設立特別信託條款,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負責管理該受益人所繼承的遺產,確保其得到妥善的長期照顧。立遺囑人的居籍對遺產分配有重要影響。居籍與國籍或居住地不同,是指一個人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