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3日 星期六

稅局列13情況免雙倍印花稅



政府決定由今日起,倍增物業買賣印花稅,但首置及樓換樓買家可獲豁免。
稅務局建議13種可獲豁免雙倍印花稅的情況:
(i)買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i)由多於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而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ii)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v)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不論他們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購買或轉讓該物業時,是否在香港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在上述情況,舊「從價印花稅」適用〕;
(v)提名一名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近親〔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立轉易契〔在上述情況,舊「從價印花稅」適用〕。如該名近親沒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無須繳納「從價印花稅」。
(vi)購買人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是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112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
(vii)屬《稅務條例》〔第112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不同方式取得已承按的住宅物業或非住
宅物業;
(viii)根據遺囑或無遺囑法的規定,將物業轉讓給已故人士的遺產受益人;
(ix)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的物業買賣或轉讓;
(x)把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
(xi)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包括空地〕作為重建之用;
(xii)因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而被收回、或因市區重建局重建項目或土地審裁處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賣〕條例》〔第545章〕作出售賣令被收購舊物業,而購入有關的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及
(xiii)《稅務條例》〔第112112章〕第88條認可的慈善機構接受餽贈的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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