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1日 星期六

租霸別高興得太早

上星期有讀者以昔日租管衍生租霸批評作者對租霸不了解,這結論實在有趣。

租霸指一些缺德租客破壞單位兼欠租,令小業主蒙受損失。租霸一般不會透過代理搵租盤,也不會請律師(盡量不到律師樓簽租約);他們在看樓時沒有要求,入住後便不斷以渠塞、電掣壞、漏水等理由,要求業主維修;他們更會拒簽租約和逃避交租,甚至破壞單位設施和誣告業主。當業主想趕走租霸時,不但費盡時間、心神,還要花費法律及維修等開支,令很多小業主苦不堪言。
部份輿論以憂慮租霸重臨為由反對重設租務管制,實在非常「公平」。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曾表示,普遍業主都不是妖魔,但租霸欠租新聞亦只屬個別事例。假如單憑少數租霸的惡劣行徑,便要升斗市民與小本經營的商戶持續飽受天價租金兼被逼遷的困擾,這種做法與特區政府趕走香港窮人的潛台詞異曲同工。

不過,租霸別高興得太早。根據普通法,租客一般需要承擔在租約內的隱含承諾,包括在到期日支付租金、修補及維修物業內部、支付差餉(假如業主沒有同意支付差餉)、合理及適當地使用物業、不會損毀物業、租約期滿時將物業以交吉狀況交出等。現時的租務法例雖然無力打擊租霸,業主仍可先收妥按金後交鎖匙給租客、向香港業主會查詢租霸黑名單、透過法律途徑強行收回物業、透過民事途徑追討賠償、到法庭申請「財物扣押令」查封及拍賣租霸的財產等。

政府應修訂法例,將租客拒簽租約、欠租、破壞單位設施等租霸行為列作刑事罪行,須判處罰款與監禁,以收阻嚇作用。確保業主與租客的行為均得到規管,以實踐真正的公平。

租客要受惠於法例而獲得安居,就有義務接受法例約束,確保業主的合理權益不受影響。

地產小子
http://propertykids.blogspot.hk/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