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大廈天台一般是屬於大廈的公用部分,因此其維修責任亦落在法團的身上(如有法團的話)。而如果該大廈天台與天台單位之間存有防水層時,該防水層的維修責任很自然是屬於該法團的。但如果天台是屬於私人擁有的話,是否該天台的防水層維修責任亦是由該天台業主負責呢?
根據土地審裁處的一宗案例(LDBM249/2000),即使該天台是屬於個別業主,但該天台的防水層是屬於公用部分,因為防水層是為整棟大廈而設的。
在該案件中,法庭亦指出在個別單位內的橫樑及其他結構性支承物亦屬於公用部分。法庭的理由是:
(1)在該單位的樓契中,並沒有清楚說明單位內的橫樑、支柱或其他結構性支承物是屬於該單位業主獨自使用、佔用或享用。
(2)該單位內的橫樑、支柱或其他結構性支承物必定是用來支承整棟大廈,所有業主都會受用。
(3)【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之附表1之第1段已清楚說明外牆及承重牆柱位及其他結構性支承物均屬公用部分。
基於上述理由,法庭裁定該天台的防水層及天台對下受影響單位內的橫樑及其他結構性支承物亦屬於公用部分。而該大廈法團亦因此而被裁定須要負維修的責任。
資料由鍾沛林律師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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